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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官网|WRITE AS 爸爸|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修订版自2025年5月1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ღ✿,加强应急救援工作ღღ✿,保护人身ღღ✿、财产安全ღღ✿,维护公共安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ღღ✿、防消结合的方针ღ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ღღ✿、部门依法监管ღღ✿、单位全面负责ღღ✿、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ღ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ღღ✿,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ღღ✿。

  第四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ღღ✿,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ღღ✿,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ღ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ღღ✿。

  第五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ღ✿,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管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负责实施ღ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ღღ✿、保护消防设施ღღ✿、预防火灾ღღ✿、报告火警的义务ღღ✿。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ღღ✿。

  第七条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ღღ✿,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ღღ✿。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ღღ✿。

  第八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ღღ✿,制定从业规范ღღ✿,宣传消防法律ღღ✿、法规和专业知识ღღ✿,培训相关从业人员ღღ✿,对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ღღ✿。

  第九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业ღღ✿、事业单位ღღ✿、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ღღ✿,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ღღ✿。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ღღ✿、指导ღღ✿、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ღღ✿,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ღღ✿、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ღ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ღღ✿。

  (一)开展消防法律ღღ✿、法规宣传ღღ✿,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ღღ✿,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ღღ✿;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ღღ✿,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ღღ✿;

  第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ღღ✿、消防验收ღღ✿、备案和抽查等消防安全职责ღღ✿,查处相关违法行为ღღ✿。

  第十四条教育ღღ✿、民政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城市管理ღღ✿、交通ღღ✿、农业农村ღღ✿、水务ღღ✿、商务ღღ✿、文化和旅游ღღ✿、卫生健康ღღ✿、文物ღღ✿、国防动员ღღ✿、经济和信息化ღღ✿、民族宗教ღ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ღღ✿、体育ღღ✿、园林绿化ღღ✿、邮政管理等部门ღღ✿,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ღღ✿,建立健全行业ღღ✿、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ღ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ღ✿。

  消防监管部门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ღღ✿,统筹协调ღღ✿、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ღღ✿。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ღღ✿、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ღღ✿,组织村民凯发官网ღღ✿、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ღ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ღღ✿,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ღღ✿。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ღღ✿,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ღ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ღ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ღღ✿;

  (二)按照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WRITE AS 爸爸ღღ✿、器材ღ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ღღ✿,并定期组织检验ღღ✿、维修ღღ✿,确保完好有效ღღ✿;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ღღ✿,确保完好有效ღღ✿,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ღღ✿,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ღღ✿,存档备查ღღ✿;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ღღ✿,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ღღ✿、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ღღ✿;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ღღ✿,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ღ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ღღ✿,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ღღ✿,不得擅离职守ღღ✿。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ღღ✿,可以单人值班ღღ✿;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ღღ✿,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ღღ✿;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ღღ✿。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ღ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ღ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ღღ✿;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ღღ✿,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ღღ✿,存档备查ღღ✿。

  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ღღ✿、灭火器ღღ✿、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ღღ✿,支持为老年人ღღ✿、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ღღ✿。

  第十九条市消防监管部门ღ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ღღ✿、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ღღ✿。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ღღ✿、消防站ღღ✿、消防供水ღღ✿、消防通信ღღ✿、消防车通道ღღ✿、消防装备ღღ✿、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ღღ✿。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ღღ✿,不得擅自变更ღღ✿。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ღღ✿,应当及时调整ღღ✿、完善ღღ✿;公共消防设施ღღ✿、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ღღ✿,应当增建ღღ✿、改建ღღ✿、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ღღ✿。

  第二十条新建ღღ✿、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ღღ✿。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ღღ✿、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ღღ✿。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ღღ✿,因检修ღღ✿、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ღღ✿,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消防监管部门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ღღ✿,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ღღ✿、保养ღღ✿。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ღღ✿,应当建设一级ღღ✿、二级耐火等级建筑ღღ✿,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ღღ✿,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ღღ✿。在农村地区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公共建筑ღღ✿,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ღღ✿。

  第二十二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ღღ✿、乡村道路ღღ✿、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ღღ✿、建设和管理ღღ✿。

  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农村道路时ღღ✿,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ღღ✿、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ღ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ღღ✿。

  第二十三条新建ღღ✿、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ღ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ღღ✿。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ღღ✿,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ღღ✿,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ღღ✿。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ღღ✿,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ღღ✿;缺乏天然水源的ღღ✿,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ღღ✿。

  符合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申报ღღ✿。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标准未申报的单位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ღ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ღღ✿。

  有关部门ღ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业ღღ✿、本辖区符合标准的单位主动申报ღღ✿,消防监管部门ღ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ღღ✿。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由一个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ღღ✿,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ღ✿;由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ღღ✿,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各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ღ✿,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WRITE AS 爸爸ღღ✿。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专有部分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ღღ✿,应当签订消防安全协议ღღ✿,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ღღ✿;未签订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ღღ✿,依法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ღღ✿。管理使用人在其使用ღღ✿、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ღღ✿。所有权人应当对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ღღ✿,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ღღ✿。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ღღ✿、登高操作场地和操作面等共用消防场地ღღ✿,以及报警ღღ✿、灭火ღღ✿、疏散等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ღღ✿,应当由所有权人共同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ღღ✿。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ღღ✿、维修ღღ✿、更新ღღ✿、改造所需的经费ღღ✿,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ღღ✿;保修期满的ღღ✿,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ღღ✿;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ღღ✿,由业主约定承担ღ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ღღ✿,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ღ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约定或者确定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费用的有关事项给予协调和指导ღღ✿。

  (四)保障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车通道畅通ღღ✿,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ღღ✿、堵塞消防车通道ღღ✿。

  (五)对占用ღღ✿、堵塞ღღ✿、封闭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控制器ღღ✿,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ღღ✿;对拒不改正的ღღ✿,及时向消防监管部门ღ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ღღ✿。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ღღ✿,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ღღ✿、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ღღ✿;

  (四)在出入口ღღ✿、电梯口ღღ✿、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ღღ✿、安全逃生路线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ღღ✿;

  (九)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的ღღ✿,采取有效替代措施ღღ✿;停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超过二十四小时的ღღ✿,报告所在地消防监管部门ღღ✿。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人ღღ✿,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ღღ✿,且至少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ღღ✿。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ღღ✿,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ღ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ღ✿。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ღ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ღღ✿,确保安装电气设备ღღ✿、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ღღ✿;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ღღ✿。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ღღ✿;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ღღ✿、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ღღ✿。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ღღ✿、围网ღღ✿、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ღღ✿,不得使用易燃ღღ✿、可燃材料ღღ✿,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ღღ✿。

  (六)配置消防器材ღ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ღღ✿。对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建设工程ღღ✿,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ღღ✿;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ღღ✿,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ღღ✿。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ღღ✿,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ღღ✿,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ღღ✿,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ღღ✿。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ღღ✿,明确现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ღღ✿,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ღღ✿、作业环境ღღ✿、安全措施ღღ✿、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ღღ✿;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ღღ✿;对于医院ღღ✿、养老院ღღ✿、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ღღ✿,除遵守前款规定外ღღ✿,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等措施ღღ✿,确保安全ღღ✿。

  第三十三条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容易引发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的建筑材料ღ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ღღ✿,制定ღღ✿、公布并及时更新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的目录ღღ✿。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ღღ✿,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ღღ✿,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ღღ✿;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ღღ✿、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ღ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ღ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ღღ✿。

  居民住宅区ღღ✿、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ღღ✿、充电场所ღ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ღღ✿。

  单位ღღ✿、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ღ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ღღ✿,制止违规停放ღღ✿、充电等行为ღღ✿。

  第三十七条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ღღ✿,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ღ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ღღ✿。具体管理标准由消防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ღ✿。

  第三十八条生产ღღ✿、储存ღღ✿、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ღღ✿,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ღღ✿。

  生产ღღ✿、储存ღღ✿、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ღღ✿;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ღ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ღ✿,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WRITE AS 爸爸ღღ✿,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ღღ✿。

  第三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ღღ✿、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ღღ✿、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ღ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ღღ✿:

  (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ღღ✿、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ღღ✿,在收藏ღღ✿、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ღღ✿;

  市文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消防监管等部门制定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消防规范和监管措施ღღ✿。

  第四十条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ღღ✿、建设消防站ღ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ღღ✿、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ღ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ღღ✿、救援设备ღღ✿,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ღღ✿;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ღღ✿。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ღღ✿、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烟罩ღღ✿、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ღღ✿。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确定消防管理人员ღღ✿,配备消防器材ღღ✿,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ღღ✿;没有主办者的ღღ✿,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ღღ✿。

  第四十三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凯发官网ღღ✿,建筑物的耐火等级ღღ✿、防火间距ღღ✿、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分配电ღღ✿,ღღ✿。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ღღ✿,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ღღ✿,并保持畅通ღღ✿。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ღ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ღღ✿。

  乡镇人民政府WRITE AS 爸爸ღღ✿、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政府部门ღღ✿、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ღღ✿。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ღღ✿,确定消防安全员ღღ✿,健全消防工作制度ღ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ღ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ღღ✿、巡查ღ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最新版APPღღ✿。ღღ✿。

  第四十六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ღღ✿。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消防监管部门统一制定ღღ✿。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ღღ✿;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消防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ღღ✿。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ღღ✿。

  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管理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ღღ✿、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ღღ✿,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ღღ✿:

  (二)防火门ღღ✿、防火卷帘ღღ✿、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ღღ✿、应急照明ღღ✿、排烟送风ღღ✿、消防应急广播等设施保持正常状态ღღ✿;

  (三)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保持畅通ღღ✿,不得占用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ღღ✿,不得在营业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ღღ✿。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定数量ღღ✿、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ღღ✿;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或者一个安全出口的ღღ✿,还应当依托外窗ღღ✿、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ღღ✿。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ღღ✿,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ღღ✿,按照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ღღ✿、地方标准和本市规定ღღ✿,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ღღ✿,并对服务质量负责ღღ✿。

  本市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ღ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ღღ✿,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记录服务情况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应用处理机制ღღ✿。

  第四十九条本市鼓励ღღ✿、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ღღ✿、储存ღღ✿、运输ღღ✿、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ღღ✿;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ღ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ღღ✿、产品的研发和应用ღღ✿。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ღღ✿,应当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ღღ✿;承保后ღღ✿,应当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ღღ✿,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ღღ✿,指导被保险人加强火灾预防ღღ✿。保险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保险费率ღღ✿。

  第五十条本市加强智慧消防城市建设ღღ✿,利用云计算ღღ✿、物联网ღღ✿、大数据ღღ✿、人工智能等技术ღღ✿,构建政务服务ღღ✿、火灾防控ღღ✿、应急救援凯发APP下载ღღ✿,ღღ✿、监管执法ღღ✿、装备物资保障等消防工作应用体系ღღ✿,提升超大型城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水平ღღ✿。智慧消防应当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布局ღღ✿,统一规划ღღ✿、同步建设实施ღღ✿。

  应急管理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公安ღღ✿、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交通ღღ✿、经济和信息化ღღ✿、民政凯发官网ღღ✿、市场监督管理ღღ✿、气象ღღ✿、教育ღღ✿、卫生健康ღღ✿、商务ღღ✿、文化和旅游ღღ✿、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等单位ღღ✿,应当与消防监管部门共享相关监管服务信息ღ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ღღ✿、市级文物保护单位ღღ✿,高层公共建筑ღღ✿,人防工程ღ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ღღ✿,人员密集场所ღღ✿,生产ღღ✿、储存ღღ✿、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当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建筑ღღ✿,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实时监控设施ღღ✿,并按照规定向消防监管部门报送信息ღღ✿。

  市ღღ✿、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单位消防实时监控设施建设ღღ✿、使用ღღ✿、维护的日常监督工作ღღ✿,并依托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做好消防安全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汇集ღღ✿、储存ღღ✿、分析ღღ✿、传输工作ღღ✿。

  在消防安全领域有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ღღ✿,应当执行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ღღ✿。没有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ღ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明确消防安全标准的ღ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消防监管部门ღღ✿、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组织制定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ღღ✿、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进行监督管理ღღ✿;有关部门发现电器产品ღღ✿、燃气用具不符合产品标准的ღღ✿,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ღ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ღღ✿、使用电气安全防护装置ღღ✿,鼓励居民住宅安装ღღ✿、使用家庭用电安全监测预警装置ღღ✿。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ღღ✿、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ღღ✿、燃气泄漏报警装置ღღ✿,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ღღ✿。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火灾应急预案ღღ✿、火灾应急演练ღღ✿、消防安全协议示范文本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ღღ✿、帮助村民委员会ღღ✿、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ღღ✿,普及家庭防火知识ღღ✿。

  第五十六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ღღ✿、知识的宣传教育ღღ✿;协调有关部门指导ღღ✿、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ღღ✿;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ღღ✿,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ღღ✿。

  第五十七条国防动员ღღ✿、民政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文化和旅游ღღ✿、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ღღ✿、本行业特点ღ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ღღ✿。

  教育ღ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ღღ✿,督促学校ღღ✿、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ღღ✿。

  第五十八条报刊ღღ✿、广播ღღ✿、电视ღღ✿、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ღღ✿,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ღღ✿,免费刊播消防监管部门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ღ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ღღ✿、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ღღ✿。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ღღ✿、电视ღღ✿、宣传手册等形式ღღ✿,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ღღ✿、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ღღ✿、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ღღ✿。

  第五十九条工会ღღ✿、共产主义青年团ღღ✿、妇女联合会ღღ✿、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ღ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ღღ✿。

  第六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ღღ✿。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ღღ✿:

  第六十一条歌舞厅ღღ✿、影剧院ღღ✿、宾馆ღღ✿、饭店ღღ✿、商场ღღ✿、集贸市场ღღ✿、体育场馆ღღ✿、会堂ღღ✿、医院ღღ✿、客运车站ღღ✿、客运码头ღღ✿、民用机场ღღ✿、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ღღ✿,利用广播ღღ✿、视频ღღ✿、网络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ღღ✿。

  (一)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ღღ✿,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ღღ✿,针对学生认知特点ღღ✿,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ღღ✿;

  第六十三条市民防灾教育馆ღღ✿、市消防监管部门确定开放的消防站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ღ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ღღ✿。

  第六十五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ღღ✿,形成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政府专职消防队ღღ✿、单位专职消防队ღღ✿、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ღღ✿。

  第六十六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配备消防装备ღ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ღ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ღღ✿。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ღღ✿,在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区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ღღ✿。

  第六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ღღ✿,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ღ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ღღ✿,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薪酬保险ღღ✿、职业荣誉ღღ✿、职业优待ღღ✿、伤亡抚恤等方面的综合保障机制ღღ✿。

  第六十九条鼓励单位和村民委员会ღღ✿、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ღღ✿,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ღღ✿。

  第七十条消防监管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使用ღღ✿,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执勤体系ღღ✿;根据灭火救援ღღ✿、执勤训练等需要ღღ✿,可以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相关工作ღღ✿。

  第七十一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监管ღღ✿、交通ღღ✿、卫生健康ღღ✿、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ღღ✿,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ღღ✿、处置程序ღღ✿、人员疏散ღღ✿、保障措施等内容ღღ✿。

  第七十三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ღღ✿,可以使用警报器ღღ✿、标志灯具ღ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ღღ✿,不受行驶速度ღღ✿、行驶路线ღღ✿、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ღღ✿,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ღღ✿,不得穿插超越ღღ✿;发生紧急情况时ღღ✿,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ღღ✿;收费公路ღღ✿、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ღ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ღღ✿,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ღღ✿。

  第七十四条消防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ღღ✿,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消防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ღღ✿。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ღღ✿,防止火势蔓延ღღ✿,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ღღ✿、构筑物或者设施等ღღ✿;

  火灾扑灭后ღღ✿,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监管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ღღ✿,接受事故调查ღღ✿,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监管部门同意ღღ✿,不得进入ღღ✿、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ღღ✿。

  消防监管部门根据火灾现场勘验ღღ✿、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ღღ✿、鉴定意见ღღ✿,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ღ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ღღ✿。

  第七十六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ღღ✿、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ღ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ღღ✿、抚恤ღღ✿。

  第七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ღღ✿、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ღღ✿、灭火剂和器材ღღ✿、装备等ღღ✿,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ღღ✿。

  第七十八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ღ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专职消防队在市ღღ✿、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ღ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ღღ✿:

  第七十九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ღ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ღღ✿、领域的特点ღღ✿,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ღღ✿,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措施ღღ✿,消除火灾隐患ღღ✿。

  第八十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火灾风险监测ღღ✿、评估ღღ✿,完善火灾多发季节ღღ✿、重大节假日ღღ✿、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制度ღღ✿;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ღღ✿。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ღღ✿、检查对象ღღ✿、检查方式ღღ✿、检查项目等内容ღღ✿。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地区火灾形势凯发官网ღღ✿,进行火灾预警提示ღღ✿,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ღღ✿。

  (二)检查中发现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ღღ✿,责令立即排除ღღ✿;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ღღ✿,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ღღ✿;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ღ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ღღ✿;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ღღ✿,经消防监管部门检查合格ღღ✿,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ღღ✿。

  (三)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设备ღღ✿、设施ღღ✿、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ღღ✿,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ღღ✿。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ღღ✿,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ღ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

  第八十二条对具有下列火灾隐患ღღ✿,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临时查封ღღ✿:

  第八十三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ღღ✿;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ღღ✿,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ღღ✿。

  第八十四条市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ღღ✿,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ღღ✿,优化行政许可实施ღღ✿。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检查的协调衔接ღღ✿,减少重复多头检查ღღ✿;在消防安全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ღ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ღ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ღღ✿,以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ღღ✿,作为消防验收ღღ✿、备案和抽查的依据ღღ✿,按照图纸验收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验收结果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ღღ✿、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据ღღ✿,不再检查消防验收内容ღღ✿。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ღ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可以会同消防监管部门同步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ღღ✿、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ღ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制定ღღ✿。

  消防设计审查ღღ✿,消防验收ღღ✿、备案和抽查ღ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ღღ✿、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ღ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ღღ✿。

  第八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ღღ✿,制定并及时调整本辖区单位名录ღ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专项治理ღღ✿,督促火灾隐患整改ღღ✿。

  第八十七条消防监管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ღღ✿、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ღღ✿,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ღღ✿,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ღღ✿。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ღღ✿,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ღღ✿、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ღღ✿,予以整改ღღ✿。

  第八十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ღღ✿、消防验收ღღ✿、备案和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ღღ✿,做到公正ღღ✿、严格ღღ✿、文明ღღ✿、高效ღღ✿。

  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消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ღღ✿、消防验收ღღ✿、备案和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等ღღ✿,不得收取费用ღღ✿;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ღღ✿;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ღღ✿、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ღღ✿、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ღღ✿、消防设施施工单位ღღ✿。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ღ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工作ღ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ღ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ღ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ღღ✿、控告ღღ✿。收到检举ღღ✿、控告的机关ღღ✿,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ღღ✿。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ღღ✿,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ღღ✿。

  第九十二条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ღღ✿,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ღღ✿、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九十三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一)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进行维护管理ღღ✿,造成消防设施ღღ✿、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ღღ✿;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占用ღღ✿、堵塞ღღ✿、封闭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的行为未进行劝阻ღ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ღღ✿、堵塞ღღ✿、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ღ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ღ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ღღ✿。

  第九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九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ღღ✿、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ღ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在高层建筑ღ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ღღ✿、经营ღღ✿、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ღღ✿,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ღღ✿、扣押等措施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ღ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ღ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ღ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九十八条不可移动文物ღღ✿、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凯发官网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九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ღღ✿、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集烟罩ღღ✿、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ღღ✿,责令改正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ღღ✿,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火灾的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一百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ღღ✿,或者未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记录服务情况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ღ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ღღ✿,除另有规定外ღღ✿,由消防监管部门决定ღღ✿;根据实际需要ღღ✿,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ღ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ღღ✿。